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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蜂社职业道德准则

(2020年1月1日订立并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于群蜂社团队全体员工以及在群蜂社平台从事项目投融资活动的项目合伙人(以下统称为“群蜂社团队”)。为了提高团队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职业形象,维护群蜂社的信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价值评估时保持独立性。


第三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警觉和合理怀疑,勤勉尽责。


第四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五条 群蜂社团队当在所有的与投融资专业服务相关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六条 群蜂社团队在提供投融资服务时,应当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除了已经约定和披露的投融资服务费用以及其他专业服务收费外,不得向项目方和投资人索要或接受任何常理上认为有损独立性与客观性的礼物、好处、补偿或报酬。


第七条 群蜂社在为项目以及投资人提供投融资服务,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群蜂社平台和项目团队的独立性。


第八条 群蜂社或者其关联方与拟投资公司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并且投资前一年群蜂社或者其关联方有超过10%的收入来源于该公司,群蜂社不能为该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第九条 群蜂社团队在为某一个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时,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影响独立性的,该业务人员应该采取回避原则:

(1)该业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在拟投公司中有直接而且重要的经济利益;

(2)该业务人员或者其近亲正在与拟投公司协商受雇于该公司。但不包括该业务人员将作为群蜂社代表进驻该公司为其提供有薪投后服务,或者投后作为驻点企业家进驻公司协助公司,并且在投前已经向潜在投资人披露该安排的情况;

(3)该业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已经担任了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该业务人员在群蜂社内部受到领导的胁迫促使其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判断。


第十条 群蜂社团队接受项目方的礼物和招待价值超过拟/已投金额的1%,或者价值超过1万元的(不包括为了项目尽调而发生由项目方承担的实报实销的差旅费用),若发生在投资之前,须向该项目的潜在投资人披露;若发生在投资之后,须获得过代表过半数权益的投资人许可,以释除投后利益输送的嫌疑。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后,群蜂社团队可以为项目方提供更多的专业服务,并且形成业务上的互助和协同。但如果群蜂社从该项目取得的收入累积超过该项目已经投资金额的1%,在取得达成服务协议之前,须向该项目的投资人披露,并且获得代表过半数权益的投资人许可,以释除投后利益输送的嫌疑。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后,群蜂社可能会向被投企业采购其产品和服务以支持其发展。群蜂社向被投企业采购价格如果低于被投企业的成本价,且采购总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须向该项目的投资人披露和作出合理解释,并且获得代表过半数权益的投资人许可,以释除投后利益输送的嫌疑。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三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四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群蜂社团队避免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提供投资分析、项目路演和拆解,信息披露时,公正客观地对待有资格参与项目拆解的所有投资人。


第十六条 客观公正的披露已经发现的,或者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利情况。不得“只讲收益,不提风险”偏颇性的披露项目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后,客观公正的披露已经掌握的项目的发展状况,不管项目是否发展顺利。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警觉


第十八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通过持续学习和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九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群蜂社团队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条 群蜂社团队在进行投资分析、提供投资建议、采取投资行动及参与其他专业活动时,应保持合理的审慎和合理的怀疑,并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一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使投资人了解项目的尽职调查固有的局限性,以及知晓对未来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和基于一定的假设和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为项目和投资人提供投融资服务时,如果发现项目方的主要股东、管理层,或者投资人有诚信问题,或者涉及非法活动(例如,洗钱)的可疑,应该及时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群蜂社团队访谈咨询专家、行业顾问的意见时,应该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立场以及其可以获得资源,以判断其立场是否中肯客观,其工作和意见是否可以依赖。如果立场没有明显的偏颇,团队应该充分的披露专家和顾问的意见,而不能选择性的披露有利于支持自己判断的立场。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四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1)未经项目方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不得向群蜂社潜在的认证的合格投资人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在项目结束后,确保项目信息仅向该项目的投资人披露。

(3)群蜂社应该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防范保密信息的泄露。
(4)不得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严格对群蜂社会员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会员和投资人的私隐信息。团队任何个人不管是仍在职还是已经离职,都不得泄露和利用会员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方谋取商业利益。


第二十六条 群蜂社团队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对新项目进行调研时,群蜂社团队可以利用以前项目的经验,但不得披露以前项目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下,群蜂社团队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项目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为项目服务所必要的向潜在投资人,群蜂社认证合格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群蜂社团队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群蜂社团队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同行的工作;

(3)做出其他欺骗性以及误导性的声明;

(4)利用强迫、利诱、欺诈或者骚扰的方式宣传平台和项目。